滨州学院实验室“三废”处理制度
为保障学校正常教学、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,保护参加实验的教师、学生的身体健康,防止环境污染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对教学、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液,要求做到:
1.酸性、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,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。
2.二甲苯等废液集中后,放置灯芯燃烧处理。
3.放射性废液采用放置、稀释等办法处理,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。
4.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品进行实验。
5.对于实验产生的含有毒性物质、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液,学校购置专门的容器分类存放,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请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。
二、对教学、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固体废物,要求做到:
1.无毒废物按垃圾处理。
2.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,集中深埋处理。
3.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,集中到焚化炉焚烧处理。
4.放射性固体废物,先集中在专用的废物桶内,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放置、焚化或集中统一处置等方法处理。
5.实验动物尸体、器官要由专人管理,先放入冰柜统一保存,定期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丢弃,污染环境。
三、对教学、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气,要求做到:
1.各实验室要安装有效的排风装置。
2.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配备通风橱、超净工作台。
3.若条件允许,有关实验室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气处理设施。
4.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,否则应做净化处理。
四、对教学、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微生物污染源,要求做到:
1.实验中被无毒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要用酒精、碘酒等消毒剂消毒后再行处理。
2.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器皿、器械等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再投入使用。
3.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,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处理。
五、其它
1.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2.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滨州学院实验室“三废”处理制度》(滨院政〔2006〕93号)同时废止。